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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安徽价格信息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7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收费

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管中心)、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25号),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大对乱收费的检查力度,决定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收费点多面广,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涉企收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本《通知》所列检查重点,稳步扎实开展工作。

(一)公用事业行业收费

重点检查供水、供气、供暖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160号)相关收费清理情况。重点检查供水、供气、供暖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公示内容不规范,继续收取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收费,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等各类违规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照政府公开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重点检查城镇垃圾处理费、城镇污水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等涉企收费情况。是否存在继续收取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等各类违规收费行为。

(三)涉企保证金

重点检查工程建设领域涉企“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及返还情况,是否存在超标准缴存及逾期返还、强制要求缴存现金形式保证金、违规新设或变相新设保证金等问题;政府投资项目预留质量保证金是否全部采用保函保证保险方式。各地应按照《关于开展工程担保制度落实情况排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1475号)要求继续做好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的排查、清理规范工作。

(四)企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收费

按照国家规定,一是配合做好转供电环节监督检查。二是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要重点检查违反国务院和各地人民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规定,将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费用转嫁企业承担等行为。三是电子政务平台有关收费。根据规定,无论行政机关是否直接运营、直接投资、直接收费,电子政务平台均不得收取任何经营服务性费用。要重点检查通过电子政务平台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等行为。四是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要重点检查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自立项目收费、强制收费等行为。

二、检查组织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次专项检查进行统一部署,各市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此次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检查准备阶段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前期调研,摸清底数。要对涉及的检查行业的政策文件进行梳理,明确不符合规定的文件不得作为收费依据。(95日前完成)

(二)自查自纠阶段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公用事业等企业收费部署自查自纠。汇总各被查单位收费自查情况,形成被查单位“收费检查档案”。(915日前完成)

(三)集中检查阶段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企业反映较为突出的部门、企业进行联合检查。(1025日前完成)

(四)重点督查阶段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选择部分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进行重点联合督查。确保各单位将减税降费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杜绝在国家、省已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政策出台后,存在违规收费的现象。(1115日前完成)

三、检查工作要求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攻坚克难,务求实效,确保涉企收费检查工作圆满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涉企收费检查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好抓实,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选派精干力量,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相关责任,按规定时间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此次检查任务。

(二)强化社会监督。要大力宣传涉企收费政策,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违法线索,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在有举报必查、有线索必查的基础上,开展随机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及结果。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三)形成监管合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向政府汇报检查情况。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加强与纪检、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注重建立长效机制,提升检查的整体成效。

(四)按时报送总结。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自查自纠组织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进行总结。总结报告、涉企收费自查情况表于1020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我们将对各地检查总结等报送情况予以通报。

联系人:冯正文 联系电话:0551-62871266

  箱:175740326@qq.com

 

 

 

2021824

 


涉企收费自查情况表

序号

收费主体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

公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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