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皖价法〔2018〕55号
来源:安徽价格信息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5日
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的规定,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8〕17号),现制定《安徽省定价听证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6〕11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
2018年4月16日
安徽省定价听证目录
序号 | 听证项目 | 听证内容 | 听证组织部门 |
1 | 有线数字电视 | 全省统一联网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2 | 景区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级、3A级景区门票价格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
3 | 基本医疗服务 | 较大范围调整省级医疗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较大范围调整市级及以下医疗服务价格 |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 ||
4 | 供水 | 城市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5 | 城市公共交通 | 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 |
6 | 天然气 | 管道天然气居民生活用气价格 | |
7 | 教育 | 公办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费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 |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
说明:1.基本医疗服务中“较大范围”是指一次性统一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
2.城市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听证范围是指调整基本水价部分。
3.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和省规定需要听证的,自动纳入听证范围。
4.本听证目录由安徽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委,省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8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