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师范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复函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2日
皖发改价费函〔2024〕300号
省教育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商请核定安徽师范大学等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的函》(皖教秘财〔2024〕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安徽师范大学等五所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参照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核定的我省同类高校同等学历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执行,即:
安徽师范大学与美国布莱诺大学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专业,安徽工程大学与美国底特律大学合作举办的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合肥大学与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应用科学大学合作举办的物流管理、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不超过21000元/生·学年;
合肥师范学院与爱尔兰香农理工大学合作举办的制药工程专业,巢湖学院与爱尔兰香农理工大学—中部中西部合作举办的酒店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不超过18000元/生·学年。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从2025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执行期暂定2年,有关高校可根据办学成本等情况,在此限额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相关费用。
二、同意安徽农业大学等八所高校的9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继续执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农业大学等四所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试行标准的复函》(皖发改价费函〔2021〕221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建筑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皖发改价费函〔2022〕194号)确定的学费标准。
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在学期间学费标准要保持稳定,按入学时学费标准执行。
四、有关高校要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及收费管理制度,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于每年年初向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自觉接受学生、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