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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安徽价格信息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4日

皖发改价费〔2025〕498


各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加强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规〔20203号)、《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规〔20205号)及《安徽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是指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省司法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明确我省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项目。

三、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制定了《安徽省司法鉴定项目基准价格表》(详见附件),基准价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项目按照标的额进行分段超额累进收费的部分,不得上浮。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可根据鉴定工作的难易、复杂程度等因素,在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对未纳入《安徽省司法鉴定项目基准价格表》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暂由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司法鉴定工作成本、难易程度、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社会信誉,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参照同类、同行业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将根据我省司法鉴定项目开展情况,依规依程序调整完善我省司法鉴定项目及基准价格。

五、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载明鉴定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方式、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以及经委托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相关事项。司法鉴定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发生的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经当事人或委托人同意的,从其约定。

七、司法鉴定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差旅费,在事先征得当事人或委托人同意后,据实另行支付。

八、法律援助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适当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酌情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九、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或其他约定的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或有效凭证。不能提供的,当事人或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十、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或门户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

十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服务的监督管理,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加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鉴定服务。对监管措施不到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及责任人,应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管理,跟踪评估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十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司法鉴定项目基准价格表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司法厅

                                                       2025916


附件

安徽省司法鉴定项目基准价格表

序号

司法鉴定项目

单位

基准价格(元)

项目说明

一、法医类

(一)法医病理鉴定

1

死亡原因鉴定

早期尸体解剖

2500

死亡24小时以内。照相、录像,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检验(包括但不限于颅腔、胸腔、腹腔等)、器官大体检查、死亡原因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对尸体脊髓腔部位进行解剖检验加收1000元。

2

晚期尸体解剖

4000

死亡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检验(包括但不限于颅腔、胸腔、腹腔等)、器官大体检查死亡原因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对尸体脊髓腔部位进行解剖检验加收1000。高度腐败尸体加收2000元。

3

早期尸表检验

500

死亡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体表穿刺提取血液、尿液等生物检材,并依据尸表检验结果,结合案情资料等进行死亡原因推断。

4

晚期尸表检验

1000

死亡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体表穿刺提取血液、尿液等生物检材并依据尸表检验结果结合案情资料等进行死亡原因推断。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0元。

5

单个器官大体(肉眼)检查

500/1000

法医病理取材心、脑单器官收费1000元,其他单器官收费500元,收费总额不超过2500元。

6

多器官大体(肉眼)检查

3000

对一具尸体常规解剖提取的全套器官进行大体检查,含法医病理取材

7

常规组织切片制作和检查

70

对器官取材并制作切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8

器官组织法医病理学检验与诊断

1000

通过对人体器官(组织切片)进行大体检验和(或)显微组织病理学检验,依据法医病理学专业知识分析、判断,作出法医病理学诊断意见。

9

死亡方式判断

1000

通过案情调查、现场勘验、尸体检验及相关实验室检验/检测等资料综合分析,判断死者的死亡方式是自然死亡还是他杀、自杀、意外死亡,或者死亡方式不确定。

10

死亡时间推断

1000

依据尸体现象及其变化规律推断死亡时间。

11

损伤时间推断

1000

在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的基础上,通过对损伤组织的大体观察和镜下组织病理学检查,依据生前损伤组织修复、愈合、炎症反应等形态学改变,对损伤时间进行推断;利用免疫组织化学和分子生物学等技术,依据生前损伤组织大分子活性物质变化规律等,对伤后存活时间进行推断。

12

致伤物推断

1000

依据人体损伤形态特征、微量物证及DNA分型检验结果等,结合案情、现场勘验及可疑致伤物特征,对致伤物的类型、大小、质地、重量及作用面形状等进行分析,推断致伤物。

13

成伤机制分析

1000

依据人体损伤的形态、大小、方向、分布等损伤特征,结合案情、现场勘验及可疑致伤物特征,对损伤如何形成进行分析、判断。

14

医疗损害鉴定

4300

应用法医病理学鉴定理论知识、临床医学理论知识和诊疗规范等,对涉及病理诊断和死亡后果等情形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鉴定。判断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判断诊疗行为与死者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原因力大小等。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涉及2家以上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的,加收不超过2000元。

15

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

尸体X光检查

部位

80

对尸体某部位,如头部、颈部、胸腹部、骨盆部、四肢,进行X射线检查

16

尸体CR检查

部位

80

对尸体某部位如头部、颈部、胸腹部、骨盆部、四肢,进行CR检查。

17

组织切片特殊染色检查

100

利用特殊染色技术进行病理组织学切片检查,包括脂肪染色、糖原染色等。

18

电子显微镜病理检查

标本

300

制备符合要求的样品,利用透射电子显微镜或扫描电子显微镜进行检查。

19

组织器官硅藻检验

500

对尸体的肺、肝、肾、长骨及牙齿等器官组织进行硅藻检查。一具尸体的一种器官组织(肺、肝、肾、长骨及牙齿等)为一例。

20

法医现场(勘)查

1000

进行现场勘验、物证搜集和现场重建工作。

21

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

1200

由于条件所限或失去其他检验时机,根据案件中有关文证的内容,进行审查和研究,并直接得出死亡原因等鉴定意见。

(二)法医临床鉴定

22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700/300

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等级划分,对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不包括精神损伤程度鉴定)。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仅对体表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的,每例300元。

23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

700

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损伤(疾病)后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等级划分,对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及相关的劳动能力等事项进行鉴定(不包括精神残疾等级评定)。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24

赔偿相关鉴定

医疗终结时间鉴定

600

各种致伤致病因素直接导致的损伤或者并发症治疗终结所需要的时间。

25

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

600

同时鉴定三期或者仅鉴定其中的任何一项、二项,均只按一次收费,不得重复、累加收费。

26

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的鉴定

600

同时鉴定或者仅鉴定其中的任何一项、二项均只按一次收费不得重复、累加收费

27

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

600

评定被鉴定人伤病治疗终结后,所需的继续治疗、再次手术、康复、使用临床辅助器具(包括更换周期)合理的后续诊疗项目。

28

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的鉴定

600

员已发生的前期诊疗项目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评定。

29

人体功能评定(视觉/听觉/嗅觉/前庭平衡功能/男性性功能与生育功能)

700

依据相关标准,在活体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的基础上,必要时结合(病)资料,对相关功能进行综合评定。含活体检查、照相、相关功能评定,不含辅助检查费用。涉及多个功能的,可累加收费。

30

性侵犯与性别鉴定(性侵犯/性别)

700

采用法医临床学及临床医学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技术,对强奸、猥亵、性虐待等非法性侵犯和反常性行为所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以及对性别(第二性征)进行鉴定。不含辅助检查费用

31

诈伤、病、造作伤鉴定

1000

采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与技术,对诈称(夸大)损伤、诈称(夸大)疾病以及人为造成的身体损伤进行鉴定。不含辅助检查费用

32

医疗损害鉴定

4300

应用法医临床学与临床医学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技术,对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的鉴定,还包括对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义务的鉴定(不涉及病理诊断或死亡原因鉴定)。涉及2家以上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的加收不超过2000

33

骨龄鉴定

500

通过个体骨骼的放射影像学特征对青少年的骨骼年龄进行推断。不含影像检查费用。

34

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

损伤时间推断

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推断损伤形成的时间,鉴别新伤、旧伤。

35

成伤机制分析与致伤物推断

900

依据人体损伤的形态特征,结合案情、相关辅助检查对损伤如何形成及致伤物种类、特征进行分析、判断。

36

影像资料的同一性认定

800

判断医学影像资料是否属于同一个体。

37

伤病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鉴定

1000

对各种致伤因素造成的人身损害与疾病之间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38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800

由于条件所限或失去其他检验时机根据案件中有关文证的内容进行审查和研究,并直接得出鉴定意见。

(三)法医精神病鉴定

39

精神状态鉴定

600

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状态的评估。包括有无精神障碍(智能障碍)及精神障碍的分类。

40

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

1500

对涉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奸案件中被害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包括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是否适合收监)、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

41

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

1500

对涉及民事诉讼活动中相关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包括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鉴定等。

42

其他类行为能力鉴定

1500

对涉及行政案件的违法者(包括吸毒人员)、各类案件的证人及其他情形下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包括受处罚能力,是否适合强制隔离戒毒,作证能力及其他行为能力鉴定等。

43

精神损伤类鉴定

精神损伤劳动能力鉴定

1500

评定被鉴定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44

精神障碍因果关系鉴定

2000

评定伤害事件与精神障碍间因果关系。

45

精神损伤程度鉴定

2000

依据相关标准对被鉴定人的精神损伤程度进行评定(伤情鉴定)。

46

精神伤残程度鉴定

2000

评定被鉴定人因精神损伤导致的残疾程度。

47

休息期(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

600

评定被鉴定人因精神损伤、精神疾病产生的误工、营养、护理的时间,即三期评定。同时鉴定三期或者仅鉴定其中的任何一项、二项均只按一次收费不得重复、累加收费

48

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600

评定被鉴定人因精神障碍导致其日常生活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及其程度。

49

医疗损害鉴定

4300

对医疗机构实施的精神障碍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患者死亡涉及法医病理鉴定的加收不超过1200

50

危险性评估

1500

适用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包括对其被决定强制医疗前或解除强制医疗时的暴力危险性进行评估。

51

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1000

对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否符合精神卫生法规定的非自愿住院治疗条件进行评估。

52

与心理、精神相关的其他法医精神病鉴定或测试

强制隔离戒毒适合性评估

1500

对被鉴定人是否适合强制隔离戒毒进行评估。

53

多道心理生理测试(测谎)

1700

对被检测人实施多道心理生理(测谎)检测。

54

心理评估

600

对被鉴定人心理状态进行评估。

55

法医精神病鉴定文证审查

1000

由于条件所限或失去其他检验时机根据案件中有关文证的内容进行审查和研究并直接得出鉴定意见

(四)法医物证鉴定

56

个体识别

常染色体STR检验(个体识别)

样本

800

判断两个或多个生物检材是否来源于同一个体的鉴定。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9STR基因座涉及骨骼、牙齿、指甲、石蜡包埋组织类型的生物检材加收500/样本。同时做性别检验不另收费用。

57

三联体亲子关系鉴定

常染色体STR检验(三联体亲子关系鉴定)

样本

800

生母、孩子与被检父或者生父、孩子与被检之间的亲子鉴定。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9STR基因座涉及骨骼、牙齿、指甲、石蜡包埋组织类型的生物检材加收500/样本。特殊情形,需要补充增加STR基因座或其他类型DNA检验的,不再另行收费。

58

二联体亲子关系鉴定

常染色体STR检验(二联体亲子关系鉴定)

样本

1600

被检与孩子或者被检与孩子之间的单亲亲子鉴定。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9STR基因座涉及骨骼、牙齿、指甲、石蜡包埋组织类型的生物检材加收500/样本。特殊情形,需要补充增加新STR基因座或其他类型DNA检验的不再另行收费

59

亲缘关系鉴定

常染色体STR检验(亲缘关系鉴定)

样本

800

被检个体之间的同胞关系、祖孙关系、叔侄关系等亲缘关系的鉴定。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9STR基因座涉及骨骼、牙齿、指甲、石蜡包埋组织类型的生物检材加收500/样本

60

补充增加检验STR基因座

/样本

50

对于部分亲缘关系鉴定,为能够给出明确的鉴定意见,确需补充增加检验常染色体STR基因座的,按每个检验中增加新的STR基因座个数计收,为50/增加新基因座个数或样本。

61

亲缘关系鉴定

Y染色体STR检验

样本

1200

在常染色体STR检验单独无法给出明确鉴定意见时选用补充检验,或只需判断被检个体间是否符合同一父系遗传规律时选用。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9STR基因座涉及骨骼、牙齿、指甲、石蜡包埋组织类型的生物检材加收500/样本

62

X染色体STR检验

样本

1200

在常染色体STR检验单独无法给出明确鉴定意见时选用补充检验,或只需判断被检个体间是否符合X染色体遗传规律时选用。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9STR基因座涉及骨骼、牙齿、指甲、石蜡包埋组织类型的生物检材加收500/样本

63

人类线粒体DNA检验

样本

1500

在常染色体STR检验单独无法给出明确鉴定意见时选用补充检验,或只需判断被检个体间是否符合同一母系遗传规律时选用。

64

生物检材种属和组织来源鉴定

人类血液、精液(斑)确证试验

样本

100

确认可疑血液(斑)是否为人血或是否含有人血、可疑精液(斑)是否为人类精液

65

生物检材种属和组织来源鉴定

样本

1000

判断除血液(斑)、精液(斑)外的生物检材种属、组织类型或来源。

66

生物检材来源生物地理溯源

样本

2000

对生物检材进行祖先信息遗传标记检测,推断被检个体的生物地理来源。

67

生物检材来源个体表型推断

样本

2000

对生物检材进行遗传标记检测,推断被检个体容貌、身高等表型或其它个体特征信息。

68

生物检材来源个体年龄推断

样本

2000

对体液(斑)、组织等检材进行生物年龄标志物检测,以推断被检个体的生物学年龄。

69

与非人源生物检材相关的其他法医物证鉴定

样本

2000

对非人类来源的生物检材(包括但不限于动植物、微生物等)进行同一性识、种属鉴定以及亲缘关系鉴定等。

(五)法医毒物鉴定

70

气体毒物鉴定

样本/目标物

800

用同一技术标准进行多目标物检测时,最多以5个目标物计。需定量分析时,加收不超过400元。

71

挥发性毒物鉴定

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

样本/目标物

300

用同一技术标准进行多目标物检测时最多以5个目标物计

72

其他挥发性毒物分析

样本/目标物

1000

用同一技术标准进行多目标物检测时最多以5个目标物计需定量分析时,每样本/目标物加收不超过500元。

73

合成药毒物鉴定

样本/目标物

1000

用同一技术标准进行多目标物检测时最多以5个目标物计。毛发检材加收200需定量分析时每样本/目标物加收不超过500

74

天然药毒物鉴定

样本/目标物

2100

用同一技术标准进行多目标物检测时最多以5个目标物计需定量分析时,每样本/目标物加收不超过1000

75

毒品鉴定

样本/目标物

800

用同一技术标准进行多目标物检测时最多以5个目标物计毛发检材加收200需定量分析时,每样本/目标物加收不超过400

76

易制毒化学品鉴定

样本/目标物

1000

用同一技术标准进行多目标物检测时最多以5个目标物计需定量分析时每样本/目标物加收不超过500

77

杀虫剂鉴定

样本/目标物

1000

用同一技术标准进行多目标物检测时最多以5个目标物计需定量分析时每样本/目标物加收不超过500

78

除草剂鉴定

样本/目标物

1000

用同一技术标准进行多目标物检测时最多以5个目标物计需定量分析时每样本/目标物加收不超过500

79

杀鼠剂鉴定

样本/目标物

1000

用同一技术标准进行多目标物检测时最多以5个目标物计需定量分析时每样本/目标物加收不超过500

80

金属毒物鉴定

样本/目标物

1000

用同一技术标准进行多目标物检测时最多以5个目标物计需定量分析时每样本/目标物加收不超过500

81

水溶性无机毒物鉴定

样本/目标物

1000

用同一技术标准进行多目标物检测时最多以5个目标物计需定量分析时每样本/目标物加收不超过500

82

与毒物相关的其他法医毒物鉴定

800

包括但不限于定性、定量分析结果的解释,如对毒物在体内的存在形式、代谢过程、检出时限的解释等。

二、物证类

(六)文书鉴定

83

笔迹鉴定

1000

依据笔迹同一性鉴定标准,必要时结合笔迹形成方式的检验鉴定结果,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笔迹是否同一书写或者是否出于同一人。

84

印章印文鉴定

1000

依据印章印文同一性鉴定标准,必要时结合印文形成方式的检验鉴定结果,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印文是否同一枚印章盖印或者是否出于同一枚印章。

85

印刷文件鉴定

1200

包括依据印刷方式鉴定标准判断检材是何种印刷方式印制形成;依据印刷机具种类鉴定标准判断检材是何种机具印制形成;依据印刷机具或印版同一性鉴定标准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是否同一机具或同一印版印制形成等。

86

篡改(污损)文件鉴定

1200

包括依据变造文件鉴定标准判断检材是否存在添改、刮擦、拼凑、掩盖、换页、密封、消退、老化等变造现象;依据污损文件鉴定标准对破损、烧毁、浸损等污损检材进行清洁整理、整复固定、显现和辨识原始内容等;依据模糊记载鉴定标准对检材褪色记载、无色记载等模糊记载内容进行显现和辨识;依据压痕鉴定标准对检材压痕内容进行显现和辨识等。

87

文件形成方式鉴定

/

1200

包括依据笔迹形成方式鉴定标准判断检材笔迹是书写形成还是复制形成;依据印章印文形成方式鉴定标准判断检材印文是盖印形成还是复制形成;依据指印形成方式鉴定标准判断文件上有色检材指印是否复印形成等。

88

特种文件鉴定

1200

依据特种文件鉴定标准判断检材、货币、证照、票据、商标、银行卡及其他安全标记等的真伪。

89

朱墨时序鉴定

2200

依据朱墨时序鉴定标准判断检材上文字、印文、指印等之间的形成先后顺序。

90

文件材料鉴定

1000

依据文件材料鉴定标准对需检纸张、墨水墨迹、油墨墨迹、墨粉墨迹、粘合剂等文件材料的特性进行检验检测及比较检验等。

91

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

2200

包括印文盖印时间、文件打印时间、文件复印时间、文件要素形成时间等鉴定内容。

92

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

2200

综合运用光谱、色谱、质谱等仪器检测技术,根据墨水墨迹、油墨墨迹、墨粉墨迹、印文色料、纸张等文件材料的某种(些)理化特性随时间的变化规律,依据相应的判定方法,分析判断检材的形成时间。

93

内容鉴定

2200

包括通过书面言语分析,判断检材文本作者的地域、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等属性;通过文本格式、内容、书面言语特征等的比较检验,分析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文本的相互关系等。

(七)痕迹鉴定

94

手印鉴定

800

通过比较检验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指印是否同一;通过比较检验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掌印是否同一。通过对检材掌印的检验判断其形成过程。痕迹鉴定均以检材数量为单位基数,不计样本数量。

95

潜在手印显现

800

使用物理学、化学或专用设备等方法显色增强潜在手印。

96

足迹鉴定

680

通过比较检验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赤足印是否同一通过比较检验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鞋、袜印是否同一。

97

工具痕迹鉴定

850

通过勘查和检验判断检材线形痕迹、凹陷痕迹、断裂变形痕迹等的形成原因;通过比较检验判断检材线形痕迹、凹陷痕迹、断裂变形痕迹等是否为某一造痕体形成。

98

整体分离痕迹鉴定

630

通过检验判断分离物体之间是否存在整体分离关系。涉及成分分析的应加收相关微量物证鉴定费用。

99

枪弹痕迹鉴定

800

通过对枪击现场的勘查和检验分析,必要时结合所涉射击残留物的理化特性检验检测结果,综合判断枪击事件中痕迹的形成过程及与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100

爆炸痕迹鉴定

2000

包括炸药爆炸力及炸药量检验、雷管及导检验、爆炸装置检验。

101

人体特殊痕迹鉴定

800

除手印、脚印外的其他人体部位形成的痕迹鉴定。包括牙齿痕迹鉴定、唇纹痕迹鉴定、耳廓痕迹鉴定等。

102

日用物品损坏痕迹鉴定

800

运用痕迹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方法,必要时结合所涉日用物品材料的理化特性检验检测结果,对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玻璃物品、纺织物品、陶瓷物品、塑料物品、金属物品等的损坏痕迹的形态进行勘查和检验分析,综合判断其损坏原因。涉及成分分析的应加收相关微量物证鉴定费用

三、声像资料

(八)录音鉴定

103

录音处理

20分钟//

1800

依据录音处理方法,对检材录音进行降噪、增强等清晰化处理,以改善听觉或声谱质量。一段录音不足20分钟的,按20分钟计

104

录音真实性鉴定

20分钟//

2000

包括依据录音原始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录音是否为原始录音;依据录音完整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录音是否经过剪辑处理。一段录音不足20分钟的20分钟计

105

录音同一性鉴定

2200

包括依据语音同一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的语音是否同一;参照语音同一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的其他声音是否同一。对同一检材,每增加比对样本1人,加收不超过400

106

录音内容分析

录音内容分析

20分钟//

1200

依据录音内容听方法,结合录音处理和录音同一性鉴定结果,综合分析辨识并整理检材录音所反映的相关内容。一段录音不足20分钟的20分钟计

107

语音人身分析

20分钟//

800

依据说话人的口头言语特征,分析说话人的地域、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等属性。一段录音不足20分钟的20分钟计

108

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

2200

综合运用录音内容分析、录音同一性鉴定等鉴定技术,通过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录音作品的比较检验综合判断是否来源于同一个作品或相似程度。对同一检材每增加比对样本1加收不超过400

(九)图像鉴定

109

图像处理

图片资料处理

1000

依据图片处理方法,对检材图片进行降噪、增强、还原等清晰化处理,以改善视觉效果。

110

录像资料处理

10分钟//

1800

依据录像处理方法,对检材录像进行降噪、增强、还原等清晰化处理,以改善视觉效果。一段录像不足10分钟的,按10分钟计

111

图像真实性鉴定

10分钟///

1500

包括依据图像原始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图像是否为原始图像;依据图像完整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图像是否经过剪辑处理。一段录像不足10分钟的,按10分钟计

112

图像同一性鉴定

2200

依据人像(物像)同一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记载的人像(物像)是否同一。每增加1份比对资料,加收不超过400

113

图像内容分析

//

800

依据图像内容分析方法,结合图像处理和图像同一性鉴定结果,综合判断检材图像所记载的人、物的状态和变化情况及事件发展过程。包括图像中的人物行为和事件过程交通事故图像中的交通参与者行为及涉案车辆速度火灾现场图像中的起火部位及火灾过程等。

114

图像作品相似性鉴定

1800

综合运用图像内容分析、图像同一性鉴定等鉴定技术,通过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图像作品的比较检验综合判断是否来源于同一个作品或相似程度对同一检材每增加比对样本1,加收不超过300

115

特种照相检验

//

400

运用红外照相、紫外照相、光致发光照相和光谱成像等特种照相技术,对物证进行照相检验。

(十)电子数据鉴定

116

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

存储介质数据提取/固定/恢复

GB

30

包括硬盘、光盘、优盘、磁带、存储卡存储芯片,不含加密数据提取、固定和恢复。超过1TB的部分可以由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117

电子设备数据提取/固定/恢复

4500

包括手机、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考勤机、车载系统等,不含加密数据提取、固定和恢复

118

其他电子数据检验鉴定

MB

5

对公开发布的或经所有权人授权的网络数据的提取和固定。

119

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

1500

包括对软件、电子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检验。

120

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

文件一致性检验

200

不足4对,按4对计

121

软件代码相似性鉴定

100个程序行

120

不足100个程序行,按100个程序行计

122

数据库一致性检验鉴定

1000条数据

2000

不足1000条,按1000条计费。

说明;“二、物证”“(六)文书鉴定”全部项目以及“(七)痕迹鉴定”“94.手印鉴定”中涉及财产案件,在按件(项/枚)计费基础上,可根据诉讼标的额和鉴定标的额两者中的较小值进行分段超额累进计费,收费标准为: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执行按件(项/枚)收费标准。超过10万元部分,按照分段超额累进原则加收费用,其中,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按1%加收;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按0.8%加收;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按0.6%加收;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0.4%加收;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0.2%加收;超过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按0.1%加收;超过1亿元部分,按0.08%加收。同一财产案件只能分段超额累进计费一次,且所有收费总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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