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来源:安徽价格信息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1日
各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安徽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1日
安徽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发挥价格监测在保供稳价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期间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监测报告制度组织实施
本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监测任务的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局主要任务包括:制定价格监测报告制度,部署价格监测任务,实施价格监测质量管理,组织价格专题调查和价格分析预警,开展价格信息服务,负责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建设规划和组织管理,督促指导价格监测工作落实等。
各市发展改革委主要任务包括:承接和落实价格监测任务,选定和管理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集、汇总、审核、报送价格监测数据,组织价格专题调查和价格分析预警,开展价格信息服务等。
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本制度所指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是由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承担的监测任务选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选择要具有代表性,能基本反映同行业或当地的同类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需报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局确认。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因情况变化确需更换时,应按本制度要求另行选择,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备案。
三、监测内容及品种规格等级
(一)监测内容
食品类:粮、油、肉、蛋、菜、果、奶等重要民生商品;
生猪养殖类:生猪及养殖成本、饲料等;
生产资料类: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有色金属、建材等工业生产资料以及重点企业基础原材料;
消费品和服务类:烟酒、家用电器等主要消费品和交通、物业、水电气、通讯、医疗、教育、旅游娱乐等服务;
特色农产品类:水果、棉花、茶叶等;
房地产类:土地出让、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等;
劳动力类:养殖业、饭店业、家政业、物业、仓储业等;
其他商品和服务类。
具体监测内容详见《安徽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品种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监测目录》)。
(二)监测品种规格等级
1.《监测目录》已明确规格、等级的,一律按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商品作为具体的采价代表品种。
2.《监测目录》未明确规格、等级的,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当地市场主销商品作为采价代表品种,并在报表备注栏注明。
3.采价代表品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以保持数据的可比性。因市场情况变化确需更换采价代表品种,应选择与原代表品种规格、等级相近的,并在报表备注栏注明。
(三)《监测目录》调整
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局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工作需要,动态调整监测项目、标准及监测周期等。
四、应急价格监测
应急价格监测是指在重要节假日、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事件及发生商品价格异常波动期间开展的临时性价格监测。监测内容为粮、油、肉、蛋、菜、果、奶等重要民生商品、节日消费以及其他相关商品和服务。具体监测内容、时间和范围视应急监测情况确定。
五、监测预警与分析预测
各地在做好商品和服务价格数据采集、汇总、审核、报送工作的同时,应加强对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与分析预测工作。
(一)监测预警。按照分级负责、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的原则,加强市场价格动态情况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价格异动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对市场出现的抢购、争购、货源断档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发展改革委报告。当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征兆和迹象时,各地应按规定开展监测预警工作。
(二)分析预测。按照定期与适时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本地价格形势、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及其变化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群众关心和社会关注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重大价格政策出台的相关影响,认真开展价格专项调查和分析研判,及时报送当地政府和上级发展改革委。
六、采报价时间及报送方式
采报价时间按《安徽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表》(附件2)规定执行,遇节假日顺延。
监测数据和分析资料等通过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平台报送。
七、质量管理
为确保本制度有效实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局定期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予通报,考核结果作为推荐参与全国价格监测系统评先评优以及拨付年度监测经费的重要依据。各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所辖县(市、区)监测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监测质量考核。
八、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城市低保对象生活补助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皖价监测〔2008〕21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化肥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皖价监测〔2009〕9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基础工业原材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皖价监测〔2011〕6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批发市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皖价监测〔2012〕19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皖价监测〔2012〕20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皖价监测〔2012〕206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重要时段重要商品应急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皖价监测〔2013〕7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皖价监测〔2014〕127号)、《关于开展耕地流转费等价格监测专项调查的通知》(皖价监测办〔2019〕4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安徽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品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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