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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安徽价格信息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5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

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市场化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市场化购电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下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组成。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组成。峰谷分时电价在用电价格基础上扣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后暂按现行比例执行。

二、电费结算通过省电力公司完成。对直接参加市场化交易的工商业用户暂按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加权平均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预收电费,次月按该用户市场化交易价格进行清算。其中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加权平均价格按年度双边分月合同、年度集中分月合同、季度双边分月合同、月度集中合同等合同电量和电价确定。

三、新报装用户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购电方式。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四、电网企业年度代理购电按挂牌方式采购电量时,如果没有年度集中竞价或集中竞价电量占年度直接交易成交电量(不含电网代理购电)比例低于20%,挂牌价格按照直接交易用户(含售电公司)签订年度合同(含双边交易、集中交易等各种形式)的加权平均价格执行,加权平均价格由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国家主管部门对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年度中长期合同电量比例有明确要求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在年度集中交易成交电量无法满足要求时,缺口部分按市场化机组剩余容量等比例分摊。

五、电网企业应加快推进购售同期抄表,实现购售同期的前一月购电价格按当月市场价格或代理购电价格执行。

六、电压等级20kV的工商业输配电价在10千伏输配电价基础上降低0.6分执行。商业零售企业行业平均电价在用户用电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 5.48分执行。

七、企事业单位生产和办公区、居民生活小区、楼堂馆所等使用设备用电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的电热锅炉、冰(水)蓄冷空调用电价格暂按现行价格加电网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平均电价与燃煤发电基准价价差执行,今后将结合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八、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供电主体按照市场购电价格(含电网代理购电)加终端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附加收取电费,并作为终端用户平段用电价格。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终端用户在平段用电价格基础上,按规定的峰谷浮动比例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终端用户不具备峰谷电量计量条件的,按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平均用电价格加终端用户与供电主体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价差收取电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供电主体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

九、各地发展改革委要积极宣传电价改革政策,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电网企业要按照文件规定开展代理购电,做好价格信息公开、电费结算等工作,并按季度将代理购电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本通知自2021121日起执行。

 

附件:安徽电网输配电价表

 20211124 

 

  

                                      


附件

安徽电网输配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千伏

110千伏

220千伏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一、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

0.2065

0.1915

0.1765





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


0.1763

0.1513

0.1263

0.1013

40

30

注: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及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2.887/千瓦时)。


主办单位: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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