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物流领域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安徽价格信息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7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物流领域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交财函〔2022〕331 号
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省港航集团有限公司:
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要求,制定了《安徽省交通物流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 年 7 月 25 日
安徽省交通物流领域涉企违规收费
自查自纠实施方案
为推动降费减负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支持助企纾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我省交通物流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将省委“一改两为五做到”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持续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全面排查交通物流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地方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坚持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切实减轻相关市场主体的不合理负担。
二、重点任务
重点整治水运、公路等领域落实助企纾困有关降费优惠政策不到位、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港口建设费等费用或重复收费、为规避政策规定拆分收费项目、不执行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未严格执行治超联合执法政策依然单独处罚等问题。查处部分企业利用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巧立名目违规收取多种费用、随意提升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行为,严禁有关单位以疫情防控为名向交通物流企业实行强制摊派等,切实保障货运物流畅通高效。加大海运口岸各环节收费监管力度,督促船公司、港口、船代、货代、堆场、报关等环节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执行港口经营服务性等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不按公示价格标准收费、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监管,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随意增加信息服务费、会员费以及不合理压价等行为。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范围包括:公路、水运领域相关收费主体,以及船公司、港口、船代、堆场等海运口岸环节的收费。省属交通企业自查自纠范围为本集团及所属企业收费行为。
省交通运输厅整理形成了自查自纠政策依据,中央及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取消及降费政策目录清单(详见附件1—5),请各单位对照清单内容和各地区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自查自纠。
三、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港口环节收费应重点关注的问题。港口企业是否强制要求船公司使用本港下属企业提供的拖轮、理货、船代等服务;港口企业是否对非竞争性的本地外贸集装箱收取远高于竞争性的国际中转集装箱的港口装卸作业费;港口企业是否向船公司或货主附加强制服务、不竞争条款、忠诚条款等不合理交易条件。
(二)船公司和船舶代理环节收费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国际班轮公司、国际船代企业是否存在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利用垄断地位不合理收费的问题;国际班轮公司是否未按规定进行海运费(含附加费)备案或执行备案运价;国际班轮公司、国际船代企业是否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费不透明、随意收费问题;因国际班轮公司超售舱位等原因,导致集装箱进港后未能按时装船出运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国际班轮公司是否予以承担。
(三)船舶过闸环节收费应重点关注的问题。收费单位是否存在未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行为;是否存在超标准收费行为;是否存在同一省份内收费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四)堆场环节收费应重点关注的问题。班轮公司是否存在以垄断地位迫使堆场经营单位对其只服务不收费等问题;堆场经营单位是否存在低价获取班轮公司集装箱堆存等业务的恶性低价竞争行为;堆场经营单位是否存在未公示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的行为;堆场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对下游货运物流企业附加强制服务、不按公示收费标准收费、随意收费等问题。
(五)公路领域收费应重点关注的问题。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是否存在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行为;在治超、大件运输许可工作中,是否存在违规收取停车费、验算费、检测费、未发生实际路产损失的赔补偿费,以及未严格执行治超联合执法政策依然单独罚款等行为;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否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六)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收费应重点关注的问题。主要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是否存在未公示计价规则、抽成比例上限、会员费上限的问题;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是否存在随意调整信息服务费、会员费、计价规则、竞价机制等行为;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是否存在诱导货主不合理压价、货车司机恶性低价竞争等行为。
四、自查自纠阶段任务
自查自纠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排(2022年7月底前)。各单位制定自查自纠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举措。全面梳理本地区出台的涉企收费政策,做好涉企优惠政策措施、收费管理政策要求等宣传解读,引导企业知悉收费政策并积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认真组织相关收费主体和管理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排查范围要覆盖基层和一线,排查内容要涵盖收费管理各项要求,做到排查范围、排查内容全覆盖、无遗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用好12328、12345等热线电话,设立本地区专门投诉举报渠道,强化与价格、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通过投诉举报、企业调查、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收集有关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充分发现和暴露问题。
(二)整改纠正(2022年8月20日前)。各单位针对排查发现以及上级单位、其他部门转交的投诉和问题线索,逐一核实。对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不回避、不遮掩、不转移,做到即知即改、立查立改,从严从实纠正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根据有关问题线索及各地自查自纠情况,省交通运输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促指导,对督促指导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一并纳入整改台账,加快督办整改。各单位深入研究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屡查屡犯问题,深入剖析违规收费问题产生的原因,认真分析问题背后体制障碍、机制缺陷和制度漏洞,健全制度措施,完善长效机制,努力从源头解决问题。
(三)工作总结(2022年9月10日前)。各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系统梳理总结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源头治理违规收费情况、规范收费管理有关意见建议,汇总形成本地区自查自纠报告和《违规收费问题自查自纠情况表》(详见附件6),其中经验做法、典型问题不少于2个,于2022年8月底前报省交通运输厅(财务处)、省发展改革委(价格调控和收费管理处);省属交通企业的报告材料直接报送省交通运输厅(财务处)。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形成我省自查自纠报告和情况表,于2022年9月10日前报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交通物流对经济发展、生产生活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违规收费对经济秩序、营商环境的不利影响,深刻认识专项整治行动对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畅通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稳住经济大盘的重要意义,切实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上来,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全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扎实做好我省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单位主要领导要负总责,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整治各项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省交通运输厅成立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时传达交通物流领域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层层压实部门责任,督促指导各地有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减税降费等正面舆论引导,提振企业信心。同时,对加重企业负担的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曝光,形成震慑。要及时将好的做法、遇到困难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向省交通运输厅反馈。
(四)加强省市联动。各单位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立后、实施方案制定后3日内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并报送一名负责联络的工作人员信息。各市交通运输局要与省交通运输厅各领域牵头处室加强工作对接,每月10日、25日前分别向各领域联系人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专项整治行动好的经验做法、遇到的困难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反馈。
其他海运口岸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235号)既定职责分工落实。
交通物流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为:
公路领域联系人:孙 杨,电话:63629251
水路领域联系人:徐闻东,电话:63628481
运输领域联系人:施溢源,电话:62654091
其他领域联系人:王 琳,电话:63627221
省发展改革委联系人:闵中月,电话:63609223。
有关报告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ahsjttcwc@163.com、scjgtkc@163.com。
附件:1.公路水路领域自查自纠主要政策依据
2.公路水路领域省级以上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3.公路水路领域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省级以上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4.公路水路领域已取消的省级以上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5.公路水路领域省级以上降费优惠政策清单
6.涉企违规收费问题自查自纠情况表
附件1
公路水路领域自查自纠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2021年第12号)
5.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964号)
6.《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发改价格规﹝2020﹞1235号)
8.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
9.《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交通运输业助企纾困扶持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交财审明电〔2022〕 38号)
10.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11.《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
12.《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2010〕715号)
13.《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
14.《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
15.《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
1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2号)
17.《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市场主自行体纾困发展若干政策和举措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2〕6号)
18.《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发改贸服〔2022〕202号)
19.《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我安徽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方案的通知》(皖交路〔2019〕144号)
20.《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路〔2021〕151号)
21.《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19〕503号)
22.《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交通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银保监局关于做好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2〕243号)
2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取消货物港务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7〕1734号)
2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有关情况的函》(2020年10月发)
25.其他涉企收费有关规定。
附件2 | |||||||
公路水路领域省级以上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一、政府性基金 | |||||||
1 |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财综〔2012〕33号,交财审发〔2014〕96号、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4号、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0号 | |||||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 |||||||
1 | 车辆通行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交路〔2019〕144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交路〔2020〕162号 | 地方 | ||||
2 |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 | 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11〕1536号,财综〔2007〕60号,财税〔2014〕101号,财办税〔2015〕14号 |
附件3
公路水路领域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省级以上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涉企收费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定价单位 和级次(中央/地方) | 执行主体 | 收费对象 |
1 | 拖轮费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 |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 | 拖轮公司 |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 |
2 | 停泊费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 |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 | 港口经营人 |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 |
3 | 围油栏使用费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 |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 | 提供围油栏服务的单位 | 相关规定明确的布设围油栏义务人 |
4 |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19〕503号) |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 | 车辆救援机构 | 被救援的车辆用户 |
附件4
公路水路领域已取消的省级以上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取消依据 | 执行主体 | 原收费对象 | 停收日期 |
1 | 船舶证明签证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办理签证的单位或个人 | 2013年8月1日 |
2 | 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申请安全检查的单位或个人 | 2013年8月1日 |
3 | 油污水化验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委托进行船舶水中油含量、有毒物质含量、生活污水等化验的单位或个人 | 2013年8月1日 |
4 | 海事调解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向海事机构申请对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进行调解的当事人 | 2013年8月1日 |
5 | 浮油回收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需进行浮油回收作业船舶所有者 | 2013年8月1日 |
6 | 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使用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的船舶 | 2013年8月1日 |
7 | 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需进行护航的船舶业主 | 2015年10月1日 |
8 |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 海事系统单位及中国船级社 | 需进行检验的船舶及船舶设施生产企业 | 2017年4月1日 |
9 | 船舶登记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办理船舶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 2017年4月1日 |
10 | 船舶港务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利用港口的船舶 | 2015年10月1日 |
11 | 港口建设费 | 《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 港口建设费征收单位 | 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 2021年1月1日 |
12 |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关于“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的治超联合执法模式”的要求。2017年11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发文,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行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交通运输部门暂停对车货总质量违法超限超载的公路运输车辆进行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车货总质量违法超限超载的公路运输车辆 | 2017年11月14日 |
13 | 货物港务费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取消货物港务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7〕1734号) | 港务管理部门 | 经由港口吞吐的货物和集装箱 | 2018年1月1日 |
附件5
公路水路领域省级以上降费优惠政策清单
序号 | 涉企收费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执行主体 | 收费对象 | 降费优惠 内容(简要) | 优惠政策 起止时间 |
1 | 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2010〕715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 通行收费公路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 | 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 2010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实施 |
2 | 安徽省船舶过闸费优惠政策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 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有关情况的函》 | 船闸经营管理单位 | 通行收费船闸的船舶 | 执行河道船闸船舶过闸费下调10%政策 | 从2016年7月1日起在安徽省所有船闸实施 |
3 | 安徽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 |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路〔2021〕151号)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 符合条件的通行车辆 | 1.全省高速公路对安徽交通卡ETC套装货运车辆支付通行费给予85折优惠。 2.符合条件的邮政公益性运邮车辆在规定的收费站点通行免收车辆通行费。 3.对通行安庆、池州、马鞍山长江公路大桥的公交专线车辆通行费给予优惠,收费标准由每车次80元降为每车次10元。 4.对通行合肥新桥机场高速公路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5.对通行杭瑞高速徽杭段、黄浮高速黄祁段的四类及以上ETC套装货运车辆,在享受现行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9折优惠。 6.对进出合肥港、芜湖港、蚌埠港、安庆港和服务合肥国际陆港中欧、中亚班列的合法装载ETC套装集装箱运输车辆,在规定的收费站点按批复收费标准的50%收取通行费。 | 2021年10月11日起在安徽省所有收费公路实施(第1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暂定至2023 年12月31日;第5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暂定至 2022 年8月31日) |
附件6 | |||||||||
涉企违规收费问题自查自纠情况表 填报单位(公章): 联系人及电话: | |||||||||
领域 | 问题类型 | 问题个数(个) | 涉及金额(万元) | 涉及企业数量(个) | 其中:已整改 | 正在整改 | 备注 | ||
问题个数(个) | 涉及金额(万元) | 问题个数(个) | 涉及金额(万元) | ||||||
合计 | |||||||||
XX领域 | 小计 | ||||||||
(一)XX费用 | |||||||||
(二)XX费用 | |||||||||
XX领域 | 小计 | ||||||||
(一)XX费用 | |||||||||
(二)XX费用 |
说明:请按公路、水路、道路运输、其他(含清污)等领域分类,并简明说明费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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