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
来源:安徽价格信息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3日
皖发改价费函〔2022〕31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局、国家调查队:
为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340号)要求,现将我省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扩大保障范围
自2022年9月起至2023年3月(对应物价指数为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止,各地在认真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1〕666号)规定,向城乡低保对象等七类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基础上,将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口两类群体,新增纳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各市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
二、阶段性降低启动条件
自2022年9月起至2023年3月(对应物价指数为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止,我省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中的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调整为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CPI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的启动条件保持不变。当满足任一条件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各市可结合实际,进一步降低启动条件。
三、明确增支资金保障渠道
我省低保边缘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并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以及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中央财政将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给予补助60%,待中央资金下达后及时拨付各地。各地扩大保障范围及降低启动条件增支资金,由各地财政予以保障。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全面梳理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对象范围及数量,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落实补贴资金保障责任,按规定渠道做好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安排。
(二)各地要进一步优化价格临时补贴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发放效率。在指数发布当日,要迅速启动联动机制,测算补贴标准,部门间同步开展工作,确保在指数发布当月将价格临时补贴发到困难群众手上。
(三)各地要在每月6日前,将上月价格临时补贴发放、资金增支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价费处)和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2023年4月20日前,将此次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执行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价费处)和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省发展改革委 俞能钟,0551—62603127;省财政厅 王守龙,0551—68150305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
2022年9月1日
抄送: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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