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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4日

省卫生健康委:

你委《关于商请继续执行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标准的函》(皖卫函〔202363号)悉。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0961号)等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规定向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采购非免疫规划疫苗时,如果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配送疫苗,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向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继续按10/执行

疫苗生产企业将疫苗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向其收取疫苗储存运输费。

二、疫苗接种单位在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的预防接种服务费继续按每剂次20执行此项收费标准包括预检、接种、耗材(含一次性或自毁性注射器、酒精、无菌干棉球或棉签等)、留观和接种信息服务等费用。除此之外,疫苗接种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服务费用。

三、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收费时,应按规定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严格执行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

五、本文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3年。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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