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完善高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政策的通知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2日
皖发改价费函〔2024〕90号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有关省属高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有关精神,完善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促进高校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经研究,现就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继续由学校自主确定。
二、省属高校开展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可根据本校相关专业学位设置及招生实际情况,从全日制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金融硕士(MF)、会计硕士(MPAcc)、审计硕士(MAud)、艺术硕士(MFA)6个专业学位中,选择不超过4个专业自主确定学费标准。自主确定学费标准的专业学位,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在一个培养周期内不得调整、更换。其他专业(包括一个培养周期后调换出的专业)继续按相关政府定价规定执行。
三、高校对自主确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应严格核算办学成本,综合考虑财政投入、培养层次、学科特点、教育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物价水平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学费标准,严格控制上调幅度和频次,做好宣传解释和稳定工作。各高校自主确定的专业名称及学费标准,招生前应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对违规定价及虚高定价的,将严肃处理。
四、高校要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初向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公办高校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学生、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高校要认真落实对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同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保障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政策顺利实施。
六、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在学期间学费标准要保持稳定,按入学时学费标准执行。
七、本文自2025年秋季新生开始执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等高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皖发改价费函〔2021〕316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