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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司法厅关于降低我省部分公证服务价格等事项的通知


来源:安徽政务信息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0日

皖发改价费2024661


各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政策,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有关规定现就降低我省部分公证服务价格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511日起,降低以下公证服务项目价格。

(一)证明法人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的公证服务价格,由原500/件降低400/

证明副本、节本、译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公证服务价格,法人由500/件降低400/件。

证明涉外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的公证服务价格,由原100/件降低80/件。

证明自然人委托、声明、保证(担保)等单方法律行为的公证服务价格,由原400/件降低300 /

证明自然人的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国籍、学历、学位、成绩、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资信证明、选票、指纹等有法律意义的公证服务价格,由原120/件降低100/

二、上述公证服务事项以外的其他公证服务价格仍按原规定执行。我省具体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和上限价格见附表。

三、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事人,因公牺牲、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遗产继承,对80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相关公证服务费用;对办理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申请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事项,应按照不低于50%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四、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提供的公证服务,应明示具体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争议解决办法等,收费时应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票据,并提供费用清单。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服务项目、扩大范围、改变计费方式等,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价。对事实上应由金融机构等申请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项,按照谁申请,谁付费的原则,由金融机构等支付公证费用,不得转嫁收费,增加借款人负担。

五、公证机构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公证服务项目、服务价格及减免政策等,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规则,加强服务价格、服务质量和时效等管理,为当事人提供质价相符、透明高效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和年度收支情况,要在每年的一季度末,向同级发展改革、司法行政部门报送。

六、发展改革、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政府制定公证服务价格跟踪评估和动态调整制度,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乱涨价、巧立名目乱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公证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公证机构自觉规范公证服务及其价格行为。

、本通知自20251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3年。执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或成本变化等,将适时完善。此前我省有关公证服务收费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安徽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和上限价格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司法厅

                                 

               20241220


附件

安徽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

公证服务项目和上限价格

序号

公证服务项目

上限价格

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服务

1

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

500/

2

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

400/

3

证明副本、节本、译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自然人,100/件;法人或组织,400/

4

证明涉外公证书的译本与原文相符

80/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服务

5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


1)非房产类

按标的额累进计费,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收取;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0.6%收取;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0.5 %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按0.4%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收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费。

5

2房产类

1.农村的农民自有住房按每平方米30元收取;2.其它普通住宅 :(1)合肥市:100平方米以内部分每平方米70元,超过1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60元;(2)其他市县:100平方米以内部分每平方米60元,超过1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50元。(尾数部分不足一平米按一平米计算)。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

6

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抚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的协议

不涉及财产的,200/件;涉及财产关系的,400/件。

7

证明遗嘱

800/

8

证明自然人委托、声明、保证(担保)等单方法律行为

300/

9

证明自然人的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国籍、学历、学位、成绩、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资信证明、选票、指纹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00/

10

证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资格、资信、章程、财产权属(凭证)、纳税状况等有意义的法律事实

500/

11

证明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抚养事实、认领亲子

生父母共同送养的,500/件;生父母单方送养的,800/件;其他监护人送养的,1000/件;

12

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

400/

13

提存公证

按标的额0.2%收取,最低收取4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14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债务总额0.2%收取,最低400/件。签发强制执行证书,500/件。

15

证明其它合同(协议)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400/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标的额累进收费: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24%收取,最低收费400元;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15%收取;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0.05%收取;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0.008%收取。

备注:

一、公证机构接受企业申请办理的相关公证服务价格,在本表所列上限价格基础上降低20%

二、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20元;已经审查的,减半收费。

三、因公证机构原因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费用全额退还;由于双方责任导致终止或撤销公证的,根据实际已经发生的工作量及双方责任大小等情况协商确定价格;因当事人提供伪证、举证不实,或当事人不领取已经出具的公证书,预收或已收的公证费用不予退还。

四、本通知中的是指所受理的一项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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