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皖政办〔2012〕37号文件大力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通知
来源:安徽价格信息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9日
皖价控〔2012〕100号
各市物价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
为促进蔬菜等农副产品生产和流通,建立稳定“菜篮子”价格长效机制,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以皖政办〔2012〕37号文件转发了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意见》。为切实抓好皖政办〔2012〕37号文件的贯彻落实,确保平价商店建设在全省各地深入推进并取得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负起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的牵头部门职责
受供求和成本上升等多种因素影响,农副产品价格长期上涨趋势不可避免,保持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将是各级价格部门一项长期艰巨任务。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有效调控市场物价,必须跳出物价抓物价,把价格工作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拓宽工作领域,从解决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多个环节的主要矛盾入手,创建保供稳价新机制。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可以通过农超对接、直采直销,在保证农民种植收益的同时,有效解决现阶段农副产品流通链条过长、费用过多、成本过高的问题,进而降低农副产品终端价格。这既是稳定价格总水平的重要途径和现实选择,也是丰富价格工作职能和抓手、加强市场价格调控的创新举措。各级价格部门要组织全体价格干部认真学习皖政办〔2012〕37号文件,全面准确领会文件精神,深刻认识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担起平价商店建设的牵头部门职责,把贯彻落实好皖政办〔2012〕37号文件、深入推动平价商店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价格部门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和推进措施,确保平价商店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尽快取得成效。
二、准确把握平价商店的性质、形式和建设目标
(一)平价商店性质。平价商店是由价格部门牵头实施的旨在以降低蔬菜等部分农副产品价格,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体现政府稳价惠民要求的农副产品直销区、直销店的统称。连锁超市和城市社区网点是其主要载体;“产销对接、直采直销”是其低价经营的主要原因;在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下承担稳价任务是其主要特征。
(二)平价商店形式。根据皖政办〔2012〕37号文件精神,目前我省平价商店主要有三种形式:
1.在大型超市及其社区连锁店开设的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区;
2.在城区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居民住宅小区设立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3.一些地方物价部门结合实际建设的以低价直销为目标的“惠民菜篮子”工程等。
按照上述形式,平价商店的经营主体可以多样化,既可以是各类大型超市、商场,也可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既可以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也可以是合伙和集体性质的企业或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三)平价商店建设目标。各地价格部门作为平价商店建设的牵头部门,要按照省物价局等五部门意见要求,先易后难、先开办后规范、先试点后全面推开,抓紧启动当地平价商店建设的试点工作,今年7月底前必须完成平价商店布点工作,每个设区市平价商店的数量不得少于5个,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平价商店的数量。2015年,各设区市城区主要社区要全面设立平价商店。各县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开展平价商店建设工作。
三、规范平价商店建设工作
各地在推进平价商店建设过程中,要做到“五统一、三规范”。
(一)“五统一”。即统一经营资质、品种目录、平价商店标牌、标价签、经营台帐。
1.统一经营主体的资质。平价商店经营主体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在大型超市及其社区店建立的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区经营面积分别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和50平方米;在城区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居民住宅小区单独设立的平价商店经营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2.统一经营品种目录。根据当地农副产品生产、流通情况以及城乡居民消费习惯,制定本地《平价农副产品目录》,并根据季节对目录品种适时进行调整。纳入目录的农副产品品种一般不得少于30个,其中蔬菜不得少于15种。为便于全省目录商品相对统一,省物价局拟定了平价农副产品指导目录(见附件1),各地可在此范围内选用。
3.统一平价商店标牌。按照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区和独立开办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分别制发并悬挂“XXX市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区”、“XXX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牌匾,并注明颁发单位、颁发时间。同时,在平价农副产品经营区域或平价商品上方要悬挂平价直销区、平价商品标识以及产销对接(直采直销)、平价销售等宣传标语,营造平价经营氛围。平价农副产品要相对集中摆放,易于消费者识别和购买。省物价局将适时统一全省平价商店标识,以提升我省平价商店品牌形象。
4.统一平价商品标价签。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要使用当地价格部门统一监制的平价商品标签,标明平价农副产品产地、规格、价格等,所售平价农副产品必须明码实价。标价签应悬挂于商品的正上方或商品的围档中。平价农副产品不得以“大特价、大甩卖”等形式标价促销。
5.统一经营台帐。各市价格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平价农副产品台账格式,由经营者自行印制并如实记录。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进(销)货日期、商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地、供货单位、进(销)货数量、计量单位、进(销)价格、进(销)总额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以备价格部门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三规范”。主要是规范资质审核、经营协议和经营行为。
1.规范资质审核。各市可将建设平价商店的资质和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由市场各类经营主体或其主管部门自愿申报。各市价格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实地进行审核。
2.规范经营协议。对审核通过的经营主体,由各市价格部门与其签订经营协议。经营协议主要包括平价商店的权利、义务和双方违约责任。对经营协议书的具体格式和内容,全省不作统一规定,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与平价商店经营主体充分协商后设定。为指导各地开展工作,省物价局拟定了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供各地在制定本地经营协议书时参考。
3.规范经营行为。各市价格部门与市场经营主体签约后,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日常监管,按照协议内容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牵头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平价商店要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监管制度,主动接受价格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尤其是所售的平价农副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要求和平价销售的相关规定。
四、认真落实各项监管和保障措施
平价商店是价格部门调控市场价格的创新举措,属于新生事物。在推进过程中,除了要不断实践、积累经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外,更需要各级价格部门积极作为,协调各方,强化日常监管,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这一创新之举取得预期效果。
(一)抓紧制定实施办法。要按照皖政办〔2012〕37号文件要求,提请当地政府印发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要确定门点数量和建设目标,细化经营要求、管理措施,落实财政补贴资金等项扶持政策,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及考核制度。
(二)部门合力推进。推进平价商店建设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要求各级价格部门牵头实施的一项稳价安民重要工作。各级价格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商务、财政、农业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合力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同时要积极运用现有的各级政府促进现代农业、万村千乡工程、社区便利店、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平价商店的政策扶持,通过部门联动、多策并举,保障平价商店建设深入持久推进。
(三)加强价格监测。为确保平价商店销售的平价农副产品低于市场均价并符合相关要求,各市价格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并借助当前各类信息平台和监测体系,围绕当地《平价农副产品目录》规定的经营品种,选择3家以上具有代表性超市或非平价社区店开展相应监测。在监测基础上,分别汇总形成全市同品种商品市场均价,定期反馈平价商店作为其销售平价农副产品的作价参考。各平价商店需将当日平价商品的销售价格报送价格部门,作为价格部门对其日常监管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健全考核机制。要制定平价商店具体考核指标体系和退出机制,定期对平价商店经营管理和落实协议情况进行考核。对未通过考核的,或监测的平价商品价格连续不符合当地稳价要求的,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平价商店资质。对经营管理较好的平价商店,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和表扬。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建设平价商店的重要意义和各项扶持政策,推广建设平价商店的经验做法,鼓励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平价商店建设,扩大平价商店的社会影响。鼓励平价商店在经营场所协同开展有利于提升平价商店形象和品牌的宣传。通过广泛宣传,积极营造有利于平价商店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价格工作的信任度和稳控物价的信心。
(六)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各地要结合实际,在平价商店规划布局、经营模式、税费优惠、扶持补贴、信息引导、监督管理等方面大胆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我省深入推进平价商店建设、构建稳定“菜篮子”价格长效机制提供经验和模式。
为加强对平价商店建设的督促指导,从6月份起,各市价格部门要按月将落实皖政办〔2012〕37号文件、当地建设平价商店工作情况上报省物价局(市场价格调控处)。省物价局将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和考核,并适时组织宣传,总结推广各地的经验、做法。
附件:1.平价农副产品指导目录
2.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示范文本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平价农副产品指导目录(第一批)
序号 | 类别、品种 | 规格、等级 |
一 | 粮食 | |
1 | 早籼米 | 10公斤 标一 |
2 | 中籼米(杂交) | 10公斤 普通 |
3 | 面粉 | 5公斤 特一 |
4 | 面条 | 500克 普通 |
二 | 食用油 | |
5 | 花生油 | 一级5升桶装 |
6 | 调和油 | 一级5升桶装 |
7 | 菜籽油 | 一级5升桶装 |
三 | 猪肉 | |
8 | 全瘦肉 | 新鲜 |
9 | 肋条肉 | 新鲜 |
10 | 排骨 | 新鲜 |
11 | 后座统货 | 新鲜 |
四 | 家禽 | |
12 | 白条鸡 | 新鲜 |
五 | 鸡蛋 | |
13 | 鸡蛋 | 新鲜(土鸡、蛋场鸡) |
六 | 蔬菜 | |
14 | 青菜 | 新鲜一级 |
15 | 芹菜 | 新鲜一级 |
16 | 大白菜 | 新鲜一级 |
17 | 西红柿 | 新鲜一级 |
18 | 黄瓜 | 新鲜一级 |
19 | 冬瓜 | 新鲜一级 |
20 | 青萝卜 | 新鲜一级 |
21 | 茄子 | 新鲜一级 |
22 | 青椒 | 新鲜一级 |
23 | 南瓜 | 新鲜一级 |
24 | 苋菜 | 新鲜一级 |
25 | 空心菜 | 新鲜一级 |
26 | 苦瓜 | 新鲜一级 |
27 | 莴笋 | 新鲜一级 |
28 | 韭菜 | 新鲜一级 |
29 | 胡萝卜 | 新鲜一级 |
30 | 生菜 | 新鲜一级 |
31 | 西兰花 | 新鲜一级 |
32 | 圆白菜 | 新鲜一级 |
33 | 豆角 | 新鲜一级 |
34 | 豆芽 | 新鲜一级 |
35 | 平菇 | 新鲜一级 |
36 | 茭瓜 | 新鲜一级 |
37 | 莲藕 | 新鲜一级 |
38 | 洋葱 | 新鲜一级 |
39 | 菠菜 | 新鲜一级 |
40 | 土豆 | 新鲜一级 |
注:各地可以对上述类别、品种进行增补和调整。
附件2
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示范文件(试行)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签署:
甲方名称:××物价局
地址:
乙方名称:(企业名称)
地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37号)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就平价商店建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应积极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用水、用电价格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适当补贴,扶持乙方经营平价商店。
第二条 甲方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平价商店税费优惠等工作。
第三条 乙方所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应当符合甲方规定的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品种目录要求,并保证供应。
甲方可指导乙方确定平价农副产品具体类别和品种,并加强对乙方执行相关规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乙方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应能够实现产销对接或者产供销一体化经营模式,并在此基础上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甲方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乙方相关活动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五条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质量安全规定,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当市场价格大幅上涨或较为平稳时,乙方销售的蔬菜价格要低于市场平均零售价15%;销售粮、油、肉、禽、蛋等品种要低于市场平均零售价5%。
第七条 乙方在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应带头执行政府调控政策,严格按照政府价格等主管部门规定的时段、农副产品品种、价格和数量投放市场;甲方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先控后补”原则对其价差给予适当补贴。
第八条 乙方应当履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监测任务,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所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价格和相关情况。
第九条 乙方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明码实价、销售台账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自觉执行价格政策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抵制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条 甲方应指导乙方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主动提供价格政策咨询和价格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乙方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平价商店标识,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平价商店管理制度、诚信公约、经营承诺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甲方应当规范和完善平价商店经营管理,指导和督促乙方积极履行公示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应按照平价商店考核制度规定,每年对乙方进行考核,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的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乙方若发生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等重大变更事项,应当在变更或相关情况发生之日起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的,乙方有权单方面退出平价商店经营;因甲方过错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可以要求赔偿。
(二)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可取消其平价商店资质,不予适用相关优惠政策:
1.未按甲方规定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
2.未按政府要求执行稳价责任的;
3.考核不合格,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伪造或者篡改批准文件、申报材料,恶意骗取补贴资金或其他政策优惠的;
5.补贴资金挪作他用的;
6.农副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质量安全规定,造成较大或恶劣影响的;
7.违反相关规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属实,造成较大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乙方不按照甲方批准用途使用补贴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附则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明确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有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联系电话: 邮 编: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联系电话: 邮 编: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