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退役军人厅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来源:安徽价格信息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1日
各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局,调查队: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 〔2021〕1553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我省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同一人员符合多个保障对象条件的,按照其中之一予以保障,不重复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二)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1.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2. 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三)启动层级。我省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以市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不得下放至县(区)级。
根据稳价及保障民生需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厅、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等相关部门共同会商,可在全省范围全面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四)联动方式。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各地要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衔接工作。按照正常程序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时,应将上一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以及预测的本年度居民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五)补贴标准。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
根据近年来我省各地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按照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原则,确定全省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各市实际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统一的最低标准。
(六)资金保障。各地应当及时安排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二、有关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统计调查部门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执行机制,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切实抓好价格临时补贴的资金筹措、发放等各项具体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在价格指数对外公布的当日,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提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并做好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实施情况的跟踪督导;民政部门要组织做好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和保障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做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组织做好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统计调查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并对外公布。各相关部门要确保在有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将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并及时将发放情况反馈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三)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认真梳理并精准确定价格临时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落实《意见》规定,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评价。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完善和落实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工作情况,加强跟踪和督导,定期通报执行情况。
(四)加强宣传解读。各地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按照规定在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并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在官方网站或公众号发布新闻等形式加强宣传,让困难群众清晰了解补贴项目和事由,引导社会准确理解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功能定位,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舆论误读。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原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皖价控〔2016〕156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及时足额按月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19〕458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补贴联动工作的通知》(皖发改明电〔2021〕6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厅 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
2021年12月20日